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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

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

〔93〕财农税字第15号
1993-04-08

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【发布文号】 [93]财农税字第15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3-04-08【实施日期】 1993-04-08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 ; 土地房产

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

(1993年4月8日 (93)财农税字第15号)

山东省财政厅:
你厅鲁财农税字[1993]第5号文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按照耕地占用税“谁征地、谁纳税”的规定,同意你厅意见,京九铁路占用耕地,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。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,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。请做好征收工作,保证税款及时入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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